竞赛文件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大众裁判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    2018-12-28 10:59:46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大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及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的技术评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统一评审,相关评审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行)的精神执行。

第四条  申请获得大众跆拳道裁判员一级、二级和三级技术等级称号基本条件如下:

(一)三级裁判员(编号:030001开始)

1、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审批,报中国跆拳道协会备案;

2、获得国技院一段以上段位;

3、必须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参加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培训并通过考试;

(二)二级裁判员(编号:020001开始)

1、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审批,报中国跆拳道协会备案;

2、获得国技院二段以上段位;

3、必须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

5、担任全省大众跆拳道竞赛(含各赛区预赛、省跆协承认的各市级比赛)裁判工作3次以上,并获得过优秀裁判员称号;

(二)一级裁判员(编号:010001开始)

1、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审批报中国跆拳道协会备案;

2、获得国技院三段以上段位;

3、必须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担任全省大众跆拳道竞赛(含各赛区预赛、省跆协承认的各市级比赛)裁判工作5次以上,并获得过优秀裁判员称号;

6、担任全省大众跆拳道竞赛各赛区预赛、省跆协承认的各市级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工作2次以上;

第五条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的权限是:

一、二、三级裁判员称号由省跆拳道协会依照省裁判员管理规定批准授予;

第六条  申请授予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

(二)申请三级裁判员,由所在单位及当地跆拳道协会推荐,本人填写申请书并附带两张免冠照片,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签署意见,报省跆拳道协会经参加培训合格后进行审批;

(三)申请授予二级、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对照本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裁判员晋升规定

(一)三级裁判员晋升二级裁判员:

1、参加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组织的裁判员晋升培训班并考试合格者;

2、向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裁判员等级申请表》,附带4张蓝底免冠照片。

3、参加过全省大众跆拳道竞赛(含各赛区预赛、省跆协承认的各市级比赛)辅助裁判工作3次以上,并获得过优秀裁判员称号;

4、获得国技院二段以上段位;

5、晋升合格者交回原有裁判员编号,换发新一级编号;

(二)二级裁判员晋升一级裁判员:

1、参加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组织的裁判员晋升培训班并考试合格者;

2、向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裁判员等级申请表》,附带4张蓝底免冠照片。

3、参加过全省大众跆拳道竞赛(含各赛区预赛、省跆协承认的各市级比赛)裁判工作5次以上、2次以上裁判长(副裁判长)工作。并获得过优秀裁判员称号;

4、获得国技院三段以上段位;

5、晋升合格者交回原有裁判员编号,换发新一级编号;

一级裁判员证书由中国跆拳道协会统一发放,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统一发放。

第八条  裁判员的选派

(一)大众跆拳道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采取点名、分配名额和地方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被通知点名或被分配裁判员名额的单位,不得无故不参加和不派人参加裁判工作;

(二)选派裁判员、辅助裁判员均应参加赛前学习班,由竞赛技术代表或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官员对其进行业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执行裁判任务;

(三)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必须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竞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五)竞赛主办单位应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

(六)各赛事辅助裁判员须于赛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裁判员的培训

(一)为不断地提高各级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每年均举办裁判员培训班,各级裁判员应积极进行培训,不断充实自身业务水平;

(二)各级培训班均聘请专业人员担任讲师,同时上报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

(三)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四)培训内容包括:

1、跆拳道基本理论

2、裁判员职责

3、最新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4、裁判员体能、手势、比赛用语、电子打分器的使用

5、判例分析

6、现场示范等

(五)各级培训班举办前30天,将培训计划及参加人员名单送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备案,以便督导及核发证书。

第十条  裁判员的管理

(一)裁判员注册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级裁判员在各级竞赛中,须穿着山西省跆拳道协会规定的裁判员服装;

(三)标志及裁判员编号位置

1、外套:标志与编号统一在上衣左胸口处。

编号下方紧贴于左胸口口袋。标志在编号正下方,相隔1CM;

2、衬衣:标志与编号统一在上衣左胸口处。

编号下方与左胸口袋边相隔1CM。标志在编号正下方,相隔2.5CM;

第十一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全省各级大众跆拳道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裁判队伍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作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参加执法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则;

(三)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协会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配合协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裁判员的违纪行为,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竞赛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不遵守赛区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3、赛前业务考试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明显错判、漏判两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员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明显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省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选派裁判员,未经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竞赛委员会同意,无故不到;

2、执裁过程中有意偏袒一方;

3、执裁过程中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比赛裁判长决定;

6、冒名顶替、随意将裁判员服装、编号借于他人;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违法乱纪;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4、私自伪造、变造裁判员服装、编号者;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赛区竞赛委员会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比赛期间,由正、副裁判长共同商定后报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竞赛委员会决定;

3、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竞赛委员会决定;

4、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竞赛委员会决定。

5、各级裁判员每年必须参加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主办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完成年度注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须向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可推迟一年培训。如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无故不参加再学习和注册予以取消。

6、各级比赛中,所有参赛代表队有权根据裁判员编号对该裁判员的工作进行投诉,一经核实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竞赛委员会做出处罚及通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0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