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山西省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本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秘书长批准,由协会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向山西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2、印章启用应报秘书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本协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本协会公章由协会办公室保管,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将本协会印章带出本协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秘书长同意,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带离本协会。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本协会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五条 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本协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本协会公章;
2、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本协会业务、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获奖证书等用印都须先经协会办公室审核、秘书长审定,报主管领导后,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协议类文件须报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违纪处理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本协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年年底交协会办公室汇总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