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文件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    2018-12-28 11:00:28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跆拳道运动发展,根据《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山西省体育行政部门、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有关规定以及《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会员是指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都可申请个人会员;凡在山西省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跆拳道培训单位都可申请团体会员。无论团体或个人会员都享有入会自由和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三条:各培训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收取个人会员培训费,并事前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会员如对服务有异议,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个人会员参加跆拳道健身训练和竞赛活动等必须以对自己健康安全负责为前提,并按自愿原则购买国家跆拳道专项保险。入会必须是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者。曾有病史者须事前如实告知培训单位,培训单位有视情况决定同意或劝其退出的权力。

管理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是山西省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对会员进行管理的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展全省跆拳道运动规划和管理办法,鼓励各类培训单位健康发展;对各类经营性培训活动依法进行指导和规范。

(二)、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培训和提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和运动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三)、组织竞赛、培训考核和业务交流活动,对会员单位定期进行培训、比赛交流、组织晋级考段等。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其他有宜于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工作。

入会规定

第六条:团体会员

(一)、凡参加由组织的省级以上跆拳道比赛及活动的单位必须是团体会员,团体会费为各市级跆拳道协会3000元/年;各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或跆拳道组织(馆、校)1500元/年;省各大学生跆拳道协会1500元/年,各团体会员单位分馆和加盟馆500元/年。

(二)、加入团体会员程序:

1、申请团体会员单位需下载并认真填写《团体会员单位申请表》发送至协会邮箱(电子邮箱shanxitaixie@163.com);
2、协会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前往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申请表填列的相关内容;
3、协会将具体负责对申请方的实地考察、验收、审核工作,根据考察情况研究决定审批并下达批复文件。

4、在下达了同意成为团体会员单位的批复文件后,申请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汇入协会指定账户并邮件告知;
5、在款到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将团体会员证书和牌匾制作完毕并通知领取。该证书和牌匾只允许在注册地点悬挂和使用;

 6、凡开分馆的团体会员单位,需提交分馆的相关资料,并进行登记注册办理相关手续(同加入团体会员程序),方可办理具有分馆名称的证书和牌匾。

(三)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1、参加省级比赛和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组织的业务技术交流;
2、经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推荐参加全国和国际比赛;
3、经同意使用山西省跆拳道协会专利会徽和标识;
4、参加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每年组织的全省先进培训单位和个人评比,使用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授予的荣誉进行宣传;
5、参加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组织的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和观摩在省内举办的比赛;
6、经山西省跆拳道协会考查符合条件者获得发展个人会员、主持晋级培训和考段的资格。
7、经山西省跆拳道协会考查符合条件者可获得承办和运作省、全国直至国际比赛的权力;
8、获得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其他有利于发展的支持。

(四)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维护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权益,严格执行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各项管理制度;

2、按时缴纳团体会员会费,按时办理团体会员单位年检工作;

3、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山西省跆拳道协会举办的各类跆拳道比赛、培训、交流活动;并严格按照各类活动要求参与各类活动;

4、认真完成山西省跆拳道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个人会员

(一)、凡在省内跆拳道团体会员培训单位参加健身培训、本人自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个人会员,按社团管理规定每名个人会员每年交会费50元,四年为一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培训的会员证仍然有效,但不能转让和退费。因培训单位原因无法正常培训,由所在培训单位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转会:个人会员原则应在首次考级单位不间断晋级。个别因特殊原因需转换培训单位,本人的会员证在四年内继续有效,原所授的级位继续有效,新培训单位不得再要求换证,应对持证者原有技术等级复核后继续考级。但山西省跆拳道协会不支持个人会员与所在培训单位商量转换培训单位。

(三)、编号:为便于注册和检查,个人会员证由省跆协负责编号,号序为地名(1中文字)+培训单位名(2中文字缩写)+年号+2位数晋级期号+4位数编号(如:太景龙2009010001)。

(七)、个人会员权利

1、接受培训单位跆拳道技能训练和礼仪训练,强身健体,提高综合素质和自卫能力;
2、参加省级比赛;
3、通过择优选拔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比赛;
4、观摩在山西境内由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组织的全国和国际比赛;
5、在比赛中如获得优异成绩,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等级运动员;
6、如对所在培训单位训练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有异议,可向各级体育部门和跆拳道协会反映;
7、获得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其他有利于发展的支持。

(八)、标识:使用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标识须经授权同意,未经许可任何培训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复制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注册标识,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九)证书: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发放的个人会员证、段位证书、级位证书、教练员证书、裁判员证书、晋级考试官证等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假冒。

第八条:调解和裁决:各团体会员应从繁荣维护市场,发展跆拳道运动大局出发加强团结,自觉遵守行规,反对不正当经营,反对彼此不协商乱挖运动员、教练员。如有矛盾应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提出调解。

第九条:不认可和除名: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或举报属实,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将不予认可并将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公示,报有关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培训和经营资格,取消其参加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的一切活动。

(一)不具备体育经营资格和条件的;
(二)未向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备案、教练员没有任何上岗证书的;
(三)团体会员不按时交会费和晋级费的;
(四)伪造、私印团体会员证、个人会员证、级位证、段位证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的;
(五)违犯中国跆拳道协会有关规定,自行引进国外段位、级位,自行设立定级定段证书欺骗消费者的;

(六)进行虚假宣传、违反有关举行赛事;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有损跆拳道运动发展的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执行;原《山西省跆拳道协会会员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除。根据形势发展或国家另有新的规定,再行补充修订。解释与修改权属山西省跆拳道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