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文件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    2018-12-28 10:59: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支出,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收入

第二条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 会费收入;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协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 银行存款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费收入,应分别使用社会团体的专用发票和税务发票。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四条协会的经费支出

  •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接受财政部门及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七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2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办理相关税务事宜。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核算。健立内部稽核制度,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审批人审批同意、会计复核等不同人员来完成。严禁白条垫账。
  • 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要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秘书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出纳人员的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核对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 严格限制库存现金的数量以确保安全,一般日常现金开支3—5天的需要量限额,并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 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协会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九条 财务收支情况每年3月份前将上年度财务报表报相关审计机构审计,审计后向主管单位报送审核,向民政部门报送年检。

第十条 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按照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两部分组成:即协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秘书长保管。支票审批、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两个人员办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

第六章附件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