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支出,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收入
第二条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费收入,应分别使用社会团体的专用发票和税务发票。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四条协会的经费支出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七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 协会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九条 财务收支情况每年3月份前将上年度财务报表报相关审计机构审计,审计后向主管单位报送审核,向民政部门报送年检。
第十条 协会在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按照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两部分组成:即协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秘书长保管。支票审批、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两个人员办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
第六章附件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