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简称山西跆协),英文译名为SHANXI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为SXTA,本协会总部设在太原。
第二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是山西省体育总会下属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同时也是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省一级团体会员单位。负责推动全省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山西省跆拳道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增强全民体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团结全体会员,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为国争光;增进与扩大同国内外跆拳道协会组织的联系、交流、合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体育局、山西省体育总会、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会址及其办公机构设在山西省太原五龙沟体育训练基地。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修改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和罢免委员;
四、有关协会其他重大问题的最终决策。
第十五条:全体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体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是全体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3人,秘书长1人。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职责是: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脱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权: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
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置下列业务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由负责人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
二、财务室
由负责人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
三、竞训委员会
由负责人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赞助和社会团体、友好人士的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再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4年1月11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组成人员
主 席:
吴彬文 山西省体育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常务副主席:
王夏生 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行政保卫科科长
田 雷 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经营科科长
王申蓉 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财务科副科长
副主席:(按照拼音升序排列)
刘 斌 山西省跆拳道队总教练
王效民 跆拳道国际级裁判
郭 斌 山西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训练科科长
陈丽莹 中北大学教授
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张永强 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技师
副秘书长:(按照拼音升序排列)
卞坤朋、曹先宝、陈陆陆、段海鹏、党世将、弓利鹏、胡松涛、李 远、李卫东、连 飞、刘 杰、刘昌亭、刘 睿、马有钱、彭 露、任 强、宋修生、王 华、于 广、张蜀祁、张宇先、张 云、张 悦、赵凯波、赵彦青
委 员:(按照拼音升序排列)
安俊奇、卞坤朋、蔡向军、曹先宝、陈丽莹、陈陆陆、程大瑞、段海鹏、党世将、杜 峰、高国军、弓利鹏、郭 斌、郭海州、郭金贵、郭 强、郭星栋、蒿双宾、胡松涛、樊振兴、冯海啸、范学川、付终纪、冀成俊、贾维文、景春燕、景云玲、孔美荣、梁琳琳、李 峰、李 远、李卫东、李晓磊、李艳芬、李玉生、连 飞、刘 斌、刘登鸣、刘 杰、刘 哲、刘昌亭、刘书景、刘子雄、马有钱、米政平、苗海生、乔李波、任 波、任 强、任颖慧、史亮伟、宋修生、孙利新、孙亚均、田 雷、王建来、王晋文、王 华、王浩勤、王宏斌、王茂林、王 睿、王申蓉、王夏生、王效民、王 印、王宇杰、吴彬文、吴 涛、邢福喜、邢 帅、燕腾飞、杨志明、尹鹏跃、殷志恒、于 广、袁光云、袁 林、翟雯娜、张 成、张利军、张 杰、张清华、张海霞、张蜀祁、张永强、张宇先、张 云、张 悦、张珍儿、赵 星、赵凯波、赵利生、赵 强、赵仁杰、赵彦青、赵彦武、郑晓云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办事机构
综合办公室
负责人:田 雷
成员:张蜀祁、赵凯波、连 飞、王 琼、王 华、王 强
财务委员会
负责人:王夏生
成员:王申蓉
竞训委员会
负责人:张永强
成员:党世将、李卫东、刘昌亭、刘 杰、李 远、胡松涛、张海霞、任颖慧、马有钱、弓利鹏、于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