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文件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    2018-12-28 10:57: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简称山西跆协),英文译名为SHANXI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为SXTA,本协会总部设在太原。

第二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是山西省体育总会下属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同时也是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省一级团体会员单位。负责推动全省跆拳道运动的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山西省跆拳道运动的普及和提高;增强全民体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团结全体会员,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为国争光;增进与扩大同国内外跆拳道协会组织的联系、交流、合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体育局、山西省体育总会、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会址及其办公机构设在山西省太原五龙沟体育训练基地。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的业务范围:

  • 宣传和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体质,提高跆拳道运动的水平。
  • 在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山西省体育总会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山西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组织举办省级跆拳道运动项目的竞赛及国家和省授权的其他比赛;负责全省跆拳道项目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等级审查和资格审查、注册工作,加强和完善对全省跆拳道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 协助选拔、组建和训练我省跆拳道优秀运动队及青少年队参加全国年度正式比赛及全国性其他比赛;协助办理我省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
  • 对各市及行业举办的赛事,予以积极支持和业务指导,但不负组织责任;对各市及其以下所组织的比赛,凡拟冠名“山西省”、“山西”、“全省”、“三晋”字样的,必须报山西省跆拳道协会进行审查备案。
  • 对省内所有涉及跆拳道的校、场、道馆、俱乐部实施业务归口指导,开展与跆拳道运动有关的服务,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  会  员

  •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施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省各市、县、行业体协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组织;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级跆拳道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
  •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山西省跆拳道协会。
  • 会员入会程序:
  • 申请会员资格的团体和个人,应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严格按照流程办理,经协会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按规定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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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个人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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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章程,执行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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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单位,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无故不参加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组织的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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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修改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和罢免委员;

四、有关协会其他重大问题的最终决策。

第十五条:全体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体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是全体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3人,秘书长1人。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职责是:

  • 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决议;
  • 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
  • 筹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 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由较大影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脱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权:

  •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 检查全体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监督、检查协会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

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置下列业务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 综合办公室

由负责人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

二、财务室

由负责人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

三、竞训委员会

由负责人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赞助和社会团体、友好人士的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再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4年1月11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组成人员

主  席:

吴彬文    山西省体育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常务副主席:

王夏生   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行政保卫科科长

田  雷   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经营科科长

王申蓉   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财务科副科长

副主席:(按照拼音升序排列)

刘  斌   山西省跆拳道队总教练

王效民   跆拳道国际级裁判

郭  斌   山西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训练科科长

陈丽莹   中北大学教授

秘书长:(法定代表人)

张永强   省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技师

副秘书长:(按照拼音升序排列)

卞坤朋、曹先宝、陈陆陆、段海鹏、党世将、弓利鹏、胡松涛、李  远、李卫东、连  飞、刘  杰、刘昌亭、刘  睿、马有钱、彭  露、任  强、宋修生、王  华、于  广、张蜀祁、张宇先、张  云、张  悦、赵凯波、赵彦青

委  员:(按照拼音升序排列)

安俊奇、卞坤朋、蔡向军、曹先宝、陈丽莹、陈陆陆、程大瑞、段海鹏、党世将、杜  峰、高国军、弓利鹏、郭  斌、郭海州、郭金贵、郭  强、郭星栋、蒿双宾、胡松涛、樊振兴、冯海啸、范学川、付终纪、冀成俊、贾维文、景春燕、景云玲、孔美荣、梁琳琳、李  峰、李  远、李卫东、李晓磊、李艳芬、李玉生、连  飞、刘  斌、刘登鸣、刘  杰、刘  哲、刘昌亭、刘书景、刘子雄、马有钱、米政平、苗海生、乔李波、任  波、任  强、任颖慧、史亮伟、宋修生、孙利新、孙亚均、田  雷、王建来、王晋文、王  华、王浩勤、王宏斌、王茂林、王  睿、王申蓉、王夏生、王效民、王  印、王宇杰、吴彬文、吴  涛、邢福喜、邢  帅、燕腾飞、杨志明、尹鹏跃、殷志恒、于  广、袁光云、袁  林、翟雯娜、张  成、张利军、张  杰、张清华、张海霞、张蜀祁、张永强、张宇先、张  云、张  悦、张珍儿、赵  星、赵凯波、赵利生、赵  强、赵仁杰、赵彦青、赵彦武、郑晓云

 

 

 

 

 

 

 

 

 

 

 

山西省跆拳道协会办事机构

 

综合办公室

负责人:田  雷

成员:张蜀祁、赵凯波、连  飞、王  琼、王  华、王  强

 

财务委员会

负责人:王夏生

成员:王申蓉

 

竞训委员会

负责人:张永强

    成员:党世将、李卫东、刘昌亭、刘  杰、李  远、胡松涛、张海霞、任颖慧、马有钱、弓利鹏、于  广